第五节 培养法治思维
导入新课:
知识产权被侵权怎样维权?
举例说明:如自己取名的标识不申请商标专利,而被他人使用,并抢先注册。
从而引出培养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群众尊重、运用、遵守和信仰法律,法律才有生命力。大学生要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基本含义和特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逐步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培养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
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
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
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
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一般来讲,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现代国家有很多规范,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和行业规范等。法律至上要求这些规范都不得超越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这里的法律,既包括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宪法,也包括其他
一般法律。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职权与权利,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
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至崛罚。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养成法律至上思维,对于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意义重大。
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
三、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很多,大学生可以通过各种机会和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养成依法办事习惯等,在学习和生活中逐渐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养成科学的法治思维方式。
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养成守法习惯。
法治思维是现代社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的一种思维,与公民的专业和职业没有关系。缺乏法治思维的人做事情就可能违法。如,一个搞经营的人没有法治思维,在经商时就可能上当受骗或者违法经营;一个科技人员缺乏法治思维,就很难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会知道如何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
有的大学生认为自己年纪尚小,培养法治思维是将来的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大学时代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黄金时期,也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关键时期。大学生应当从进校之日起,就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积极参与和支持法治中国建设。
四、尊重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要深刻认识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尊重法律权威,既要尊重一般法律的权威,更要尊重宪法至上的权威。
1、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法律有无权威,取决于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二是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反映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三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在实践中得到严格实施和一体遵循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四是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反映人民共同意愿且为人民真诚信仰的法律有权成,否则无权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是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当具有最高的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法律的权威就是执政党的权威、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和人民政权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法律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
尊重法律权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尊重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2、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尊重法律权威是其法定义务和必备素质。就大学生而言,作为一个公民,要在尊重法律权威方面加强砥砺,在学习和生活中积极作为,养成敬畏法律的良好品质,努力成为尊重法律权威、信仰宪法法律的先锋。
信仰法律。应当相信法律、信奉法律,树立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牢固观念,增强对法律的信任感、认同感。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常思敬重之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都要信仰法律。如果对法律不信任,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而总是想找门路、托关系,或者采取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
遵守法律。要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参与社会活动,实施个人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处理问题、作出决定时,要先问问在法律上“是什么”和“为什么”,是否合法可行。在处理守法与违法的关系时,要防微杜渐,防止因小失大。在面临选择的重大关头,要依法冷静权衡,防止头脑发热或心存侥幸而铸成大错。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要树立法治意识,学习和掌握工商企业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等,运用法律推进创新,转化成果,保护产权。在处理矛盾和冲突时,要法字当头,依法化解,谨防采取非法方式导致关系的紧张与事态的恶化。
服从法律。应当拥护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约束,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依法进行的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一切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决定,真心接受与认可,自觉予以执行。如,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认真履行;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作出的生效裁判,要主动履行,维护法律权威;对学校依据法律和校纪校规作出的各种奖惩决定,要严格执行,在日常生活中逐步培养尊重法律权威的习惯。
维护法律。争当法律权威的守望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具有良知的护法者。对违法犯罪行为,要敢于揭露、敢于抵制;坚决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心态,消除袖手旁观、畏缩不前的恐惧心理,抵制遇事回避、私下了之的惧法现象。如,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甚至见死不救等现象,虽然并不普遍,却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其实,帮扶弱者、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诉求,也为我国法律所规定和保护,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社会行为,体现在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以及不少地方制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这对践行法律、弘扬正气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大学生要遵法守规、抑恶扬善,做新时代的护法使者。
学习思考
1.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什么?
3.如何正确理解法治思维?
4.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维护法律权威。
第六节 依法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
新课导入:
问: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如何尊重别人的权利,当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依照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以及滥用去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大学生只有了解相关的去法律知识,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课堂讨论:
请同学们作为当代大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1、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法律权利可以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特征:
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
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2、政治权利、人生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3、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案例】妇女特殊保护
根据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权主要有两个方面:
1、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权
(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首先是在劳动中受到优待,如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离婚和子女抚养上享有优先权。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再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判刑和执行刑罚上受到优待。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2)妇女在工种安排上应受到优待。如禁止安排从事禁忌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3)妇女人身自由受特殊保护。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4)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给予照顾。
(5)计划生育保健待遇。
2、为实现平等权利而享有的特权
为消除传统的消极影响,减缓客观条件对妇女造成的不利,国家法律和法规赋予妇女的补偿性特权主要有:
(1)被选举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2)干部培养与选拔优先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3)女性青少年的受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4)离婚时财产分配优先权。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包括夫妻共有房屋)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
3、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法中的股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
(三)、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二、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免除了农民缴纳土地税的义务;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国家足部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收入在起征点以下人群缴纳所得税的义务也随之被免除;随着信息社会和汽车时代的到来,人们维护信息安全和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则相应增多。
【案例】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二)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如,有些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每个身体健康的成年男子必须服兵役若干年,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在有些信仰宗教的国家,规定宗教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宗教义务的要受到法律惩罚。
【案例】韩国兵役制度
在韩国,20至30岁的男性公民必须服兵役,兵种不同,服兵役的时间也不同,但期限最短的兵种也需要服役24个月(陆军及海军陆战队24个月,海军26个月,空军28个月),拒绝服兵役者会被判刑监禁。
(三)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四)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大体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表现在: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为全体公民,权利范围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权利与义务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或履行;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政治权利与义务
(一)选举权利与义务。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国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表达权利与义务。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
(三)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选举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活动等方式而获得实现。
(四)监督权利与义务。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人身权利与义务
(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权利。
【案例】
武昌岳家嘴夜市旁,一男子偷盗电线败露后,被人戴白帽示众。
(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滥用人身自由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案例一
原告甲与 被告乙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其父1995年去世后,原、被告共同将其父骨灰盒安放在火葬厂的灵堂里。
2001年某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父骨灰盒从灵堂移走并藏匿,不让原告知道安放地点,原告无法对其父进行瞻仰、祭祀,经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以其瞻仰、祭祀权利受到侵犯,精神遭受了痛苦为由, 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将其父骨灰盒放回原处,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案例】案例二
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
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
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如国家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在紧急状态下,特定国家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但事后须办理必要手续。
(五)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通信自由通过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与何人通信不受非法干涉,其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和表达行为的自由。
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
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其中包括:
第一,公民自由战友、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
第二,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回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权利与义务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法律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考试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利的,将丧失继承权。
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休息权利与义务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息权是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必需的。
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通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从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进一步将职工工作时间缩短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暂离工作岗位,进行休息和度假,同时继续领取这一阶段的工资的制度。休假支付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公休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
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我国高度重视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努力履行国家承担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除宪法外,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物质帮助权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
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
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前者如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后者如少数民族群众享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要让他们成为现实中的权利和义务,让全体公民都积极行动起来,依法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让法律走进每个人的生活,在现实中开出绚丽之花,结出丰硕果实。大学生应当正确把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既珍惜自己权利又尊重他人权利,既善于行使权利又自觉履行义务,为未来的发展和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依法行使权利
1、权力行使的目的。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此外,行使权利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
2、权力行使的限度。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法人限度来行使权力。如果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的利益,超出了国家法律所许可和保障的范围与界限,则不再是行使权利,而是侵权,会受到法律追究。
3、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权利行使的程序。由于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过程可能就是另一个人履行义务的过程,所以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权利行驶过程。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如,我国选举法对选举程序作了规定,包括确定选民资格、选民登记、发放选民证、推荐候选人、选举投票、确定当选人等流程。
二、依法救济权利
1、司法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现权利救济。司法救济一般由人民法院主导并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相对于其他性质的救济,司法救济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可替代的终局性地位。申请国家赔偿也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时给予违法行为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行政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如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处理。公民或其他权利主体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3、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政治救济主要是公民依法以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或实现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模式。社会救济主要是公民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等渠道对受到损害的权利施以救济,其特点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自愿和程序便捷等,在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4、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施救济行为。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事法律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就侵权行为达成的赔偿或和解协议等。我国法律鼓励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不管采取什么诉求,不管运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尊重他人权利
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
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与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作业布置:如何认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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